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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款怎么分配-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款的分配-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奉贤继承律师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1 15:19:19阅读: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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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人根据是否居住分为居住产权人与非居住产权人。

居住产权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属于安置对象;非居住产权人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  

(2)非产权居住人分为两类,一类是该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安置对象为准;另一类是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根据高院综述,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应结合私房性质认定:  

①一次售后公房(承租人购买公房后未再进行转卖)。

这类房屋不能完全按私房标准处理,同住人仍然享有原先权利。认定时既要参照61号令,还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居住权益。

购买公有住房时的同住人标准,应依照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该问题的答复,即该房内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三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②老私房(住房商品化前历史遗留下来的私房),这类房屋时间较久,历经数代人,居住人员较多,补偿安置中不完全“数砖头”,会适当考虑人员因素,处理时要适当保障非产权居住人的利益。 

 ③商品房(住房商品化后通过市场购买取得的房屋),这类房屋一般不牵涉非产权居住人,拆迁时产权人获得补偿款,无需考虑安置对象问题。一次售后公房再次转让后也归为此类。 

 (3)公有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的分割原则  

根据高院解答,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补偿款。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均分无法保障其居住权益的、或者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支付过对价的,可酌情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