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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遗嘱赠的区别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12-17 21:09:58阅读:4859
资深周运柱律师提示: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客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是概括地承受财产权利和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义务;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赠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受遗赠人并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
接受和放弃表示的要求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只能从遗嘱执行人或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处取得遗产。
总的来说,遗嘱继承和遗嘱赠与在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接受和放弃表示的要求以及取得遗产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