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浦东继承律师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上海公房动迁分割政策?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5-03-15 19:38:42阅读:26

  上海公房动迁分割政策?资深公房动迁款纠纷律师周运柱回答:

上海公房动迁分割政策主要遵循《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下是对上海公房动迁分割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安置对象的认定

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承租人比较容易识别,通常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的认定则相对复杂,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部分规定要求居住满五年)。

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

因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二、动迁款的分配原则

居住和非居住补偿的区分: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且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已经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则对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对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如果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则可以适当多分。

如果拆迁人在给付拆迁补偿款时未明确区分的,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具体份额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特定补偿款的归属: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

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归遭受实际损失的经营人。

“未见证面积”补偿款,归出资建造人所有。

协议优先:

包含全体被安置人员在内的家庭成员如就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达成内部协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则上对签约各方有法律效力。

均等分割原则:

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应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补偿款。但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均分无法保障其居住权益的、或者取得公房承租权时支付过对价的,可酌情多分。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空挂户口问题:

“空挂户口”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条件,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要件,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但如果拆迁单位考虑空挂户籍因素,则就此所产生的利益可在空挂户籍人与安置对象之间合理分配。如空挂户籍人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还可酌情减少其利益。

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四、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如果家庭内部对动迁款的分配存在纠纷,可以寻求社区、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解协商。如果调解协商无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上海公房动迁分割政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安置对象的认定、动迁款的分配原则、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执行,确保动迁款的分配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