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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同住人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10-16 09:36:44阅读:0

上海公房同住人认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上海公房征收场景同住人(共同居住人)认定三要件(《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1 条,征收拆迁最常用) 

作出征收决定时,同时满足 3 条:

  1. 在被征收公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 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特殊情形可豁免)

  3. 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属于居住困难

  重点:“他处住房” 仅指福利性质房屋,普通自行购买商品房不算 “他处有房”上海住宅物... 福利房包含:福利分房、原公房承租、公房出售售后产权房、动迁安置房、单位补贴大半房款的商品房等。

  可以不受 “居住满 1 年” 限制的特殊情形(司法实践常见)

  1. 在本公房内结婚迁入的配偶;

  2. 在本公房内出生的子女;

  3. 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借房居住,但户口在内、他处无福利住房;

  4. 服兵役、读大学等户籍暂时迁出,本市无福利住房;

  5. 其他法院 / 征收基地认可的特殊情况。

  公房变更承租人(不是拆迁)的同住人定义(沪房规范〔2024〕5 号)

承租人死亡 / 变更租赁关系时:房屋内实际居住连续满 1 年,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 例外:本处结婚配偶、本处出生子女且实际居住,可不受居住一年、他处住房条件限制 。

  一般不认定同住人(空挂户口典型)

户口迁入公房,但从未实际居住,又没有上述特殊理由,通常不算同住人,原则上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