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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中加盟费退还的案例?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5-07-02 19:39:44阅读:0

加盟合同中加盟费退还的案例?自身周运柱律师回答:

以下是一些周运柱律师办理的加盟合同中加盟费退还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餐饮加盟合同解除后加盟费部分退还案

案情概述:

阮某与某典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阮某向某典餐饮公司支付合作费69800元,某典餐饮公司授权阮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开设该品牌店,并向阮某提供品牌使用、经营技术培训、管理培训、营销策划支持、开业前铺面评估、店面设计方案等服务。合同签订后,阮某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款项69800元,但在店铺选址过程中双方产生争议,阮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加盟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合作方式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虽然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因原定经营地址的出租人不同意在该地址经营涉案品牌,且原告未能另寻到合适的经营地址,原告明确表示不想继续履行合同。考虑到原告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的时间距签订涉案合同的时间较短,且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设备,原告尚未接受被告的技术培训,未实际使用被告的品牌经营,即原告未使用被告的经营资源,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59800元(扣除已提供的服务费用10000元)。

案例二:某品牌加盟冷静期内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案

案情概述:

潘XX与XXX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XXX公司授权潘XX为某品牌产品旗舰店的运营商,并为其提供产品系统、会员系统、服务系统等服务,潘XX向XXX公司交纳了合作经营级别款。合同签订后,潘XX在一个月内即向XXX公司发出《律师函》,明确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虽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在涉案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但基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例已赋予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享有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潘XX在签订合同后未实际利用XXX公司的经营资源,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潘XX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并要求XXX公司返还合作款。

案例三:加盟店实际经营后诉请退费未获支持案

案情概述:

果某达公司是一家水果加盟公司,6名加盟者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支付加盟费、保证金3.8万元。协议约定,果某达公司为加盟商提供商标使用、协助选址装修、提供经营设备等服务。随后加盟店均投入营业,但经营不如预期,6个加盟店先后关闭。关店停业后,加盟者们要求退还加盟费、保证金,遭到果某达公司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冷静期”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但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6名加盟者已实际使用果某达公司的经营资源开店经营,该行为表明其已经过理性审慎思考,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不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加盟者们关于解除加盟合同及退还加盟费、保证金的诉求。

这些案例展示了加盟合同中加盟费退还的不同情形。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