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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1 14:27:30阅读:829
上海动迁安置房买卖纠纷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正规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实力派律师,实战能力强,经验丰富水平高,能力强大。专注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
1、动迁房、拆迁房房价爆升,卖家后悔了
卖方不配合办理过户,买方不能办理过户手续,这类纠纷目前是最常见。由于房价上涨,原来几十万的房子,现在市场增值百万元,势必造成出售方的心态不平衡,往往出售人提出价格的补贴。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售人便不配合过户,买受人只能起诉。
法律对该纠纷的审理,会支持买方的主张,卖方应当无条件办理过户。因为配套商品房合同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卖方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是在履行交付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判其履行。
作为买方的律师,胜诉是有把握的,但作为卖方的律师,该做的工作应是努力调解,为被告尽可能的争取利益。
作为这种纠纷,应以诚信为基础,卖方在出售房子时,就应该考虑到房价上升的风险。按照卖家的逻辑,那么是不是如果买卖期间房价暴跌,卖家也会让利呢?明显不会。因此在此类纠纷中,交易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础,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意识。
2、突然限购导致拆迁房买卖无法完成
配套商品房虽具备过户条件,但由于买家的原因(如限购)无法办理过户等因素,卖家提出解除合同。
本律师办过一起案件,买家是外地人,2019年订立买卖合同之时,上海没有限购一说。因为配套商品房五年内限制过户,故合同约定双方办理过户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0日之前。过户条件具备了之后,上海出台限购政策,买家成为了限购对象,无法过户。
法院虽支持了卖家的主张,认定限购为不可抗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为任何一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政策所致。合同虽然解除,但现房屋价格上涨到110万元,对上涨的差额部分卖家应给付买家。
也就是说,一场无法完成的交易,卖家还要为买家这几年的“损失”埋单。因此大家在签订此类“拆迁房”交易合同时,一定要重视由于过户时间限制,所带来的房产增值或贬值的赔付风险。
3、拆迁房“一房两卖”引纠纷
出售人一房二卖或抵押给抵押权人造成房屋权属发生动摇,比如本律师遇到浦东新区的一个案件,出售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到底谁的买卖合同有效需要司法确认。
4、如果将房屋进行抵押借款,需要司法确认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合同的效力是否优于买卖合同等均是该纠纷需要审理的内容,需要律师很好把握。
对于“一房两卖”的类型,主要需判断两份买卖合同的效力孰先孰后以及保护的顺序:办理过户登记优先方、实际占用房屋优先方、全额付款优先方、合同订立优先方等,当然,前提是两份买卖合同购买人均是善意的。
对设定抵押的房屋这种类型,抵押权人是善意的,则应当优先保护。
此类纠纷最终的法律协调解决,都是补救措施,另一方一般都会遭受很多的损失。为避免此类损失,关键还是要事前万分谨慎,到房管局充分做好“查册”,真正核查房产没有问题了,再进行交易。
5、二手房买卖纠纷诉讼管辖
动迁房买卖周期长,中间容易碰见各种风险。
房屋纠纷周律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应当指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确权、不动产征用和不动产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刚购买完房屋,签完买卖合同后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就被查封了,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没过户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房产纠纷在线律师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凡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