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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官司律师费-资深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1 14:25:14阅读: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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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 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
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2、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 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户就是拆迁法定的概念。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是与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注: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的也不是分户的理由的。)
3、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知情权。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通知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法律、决定、政策、评估或者征询结果等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其成年家属。
(2)提出意见权。在因旧区改建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承租人可以就参加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决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3)选择权。承租人有权与房屋征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的评估机构;并且有权选择安置房屋等
(4)申诉权。承租人对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监督权。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公布房源,居住困难人员人口认定等信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并且就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信访、纪律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4、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
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