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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同住人认定-资深周律师专业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20:08:52阅读:789

上海公房动迁同住人认定-资深周律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资深动迁律师,实力派律师,大量办理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水平高实力强大。

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征收决定下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

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