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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8:11:05阅读:98

动迁家庭内部分配纠纷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上海专业动迁律师,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大量办理动迁纠纷,实战经验丰富。

 以下是周律师亲自办理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例:

本院认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周x某与柏xx、柏x于1993年7月28日曾共同获配临汾路房屋,不属于“居住困难"的情形。周金某与柏x崧协议离婚时约定“住房归男方和女儿,女方回娘家",是周金某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一审审理期间,周金某、周某某、周某三方提供的协议书内容不尽相同,但协议书第一条内容一致,为:“该住房如无特殊情况(如面临拆房、因户主特殊情况在外住房发生困难需要搬来居住等情况)之外,居住人可以长期居住",因当时系争房屋的户主为周某某和周金某,而协议书系周某某出具,且周某某已居住在系争房屋内,

因此,该条所指的“户主"应为周金某,故虽不能依据该条约定认定周金某享有系争房屋完整的居住权,但可以认定周金某享有系争房屋有限的居住权。

周某某提供的协议书虽注有“该协议无具法律效力"字样,但周某某在该协议书上的签名行为,足以证明周某某对该协议的认可和对周金某在系争房屋内享有有限居住权的承诺,且周某某亦通过该协议实际居住使用了系争房屋中原空置的另一房间。据此,周金某虽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条件,但系争房屋被征收确使其无法再行使对系争房屋的有限居住权,故酌情将部分征收利益补偿其更为合理,具体金额由法院酌定。周某、陶x华的户口均不在系争房屋内,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一审法院认定周某、陶x华与系争房屋征收利益无涉,并无不当。

周甲的户口系依户口均不在系争房屋内,争房屋内,理应享有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应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一审法院虽认为周甲应享有系户口系依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内,予适当调整。周某某、周某2、王某某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及周某1不得独立主张征收利益的分配权利,其法定监护人可适当多分之理由,一审法院已作充分阐述,本院认同,不再赘述。一审法院就周某某、周某2、王某某可得征收补偿利益之认定,已充分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实际居住使用等相关因素,判决周某某、周某2、王某某可得金额亦属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XXX室周某某户征收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征收补偿利益中,周金某应分得500,000元;
  四、上海市静安区天通庵路XXX弄XXX号XXX室周某某户征收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征收补偿利益中,周甲应分得1,0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姚x芸
审判员  刘x颖
审判员  杨x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