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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的安置对象同住人认定-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7:13:25阅读:235

上海公房动迁的安置对象同住人认定-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多年拆迁经验

安置对象的认定 

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租赁具有福利性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形式,提供给职工家庭使用5,承租人和同住人均为安置对象。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61号令之规定。截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并居住在内,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相关特殊情况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3)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高院解答中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