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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法院的案例看同住人如何分割公房动迁款-资深周运柱律师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7:07:25阅读:117
从上海法院的案例看同住人如何分割公房动迁款-资深周运柱律师,讲解如下: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动迁款分割不是仅仅一个分割的过程,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政府征收系争公有住房,进行旧城区改建,是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好事,作为亲属,应当相互体谅、换位思考、沟通协商,实事求是地对待户籍迁移的历史原因和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维护家庭和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2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於甲,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乙,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丙,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上海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甲,女,195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丙,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静安第xx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甲,董事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中涉及两本公房租赁凭证、两份征收协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鉴于张甲、殷丙在系争房屋后二层阁的征收利益中仅主张协议内的部分,该部分已经满足了分割的条件,法院在本案中对该部分征收利益予以分割,对于系争房屋的底层后客征收利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该符合政策与法律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本案中,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张甲虽然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但没有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同住人的其他条件;于某某享受过福利分房且分得的房屋面积足以保障其居住,亦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金乙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即已经与於甲离婚,且协议中明确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亦不应当在本次征收中享有利益。金丙和於甲虽自1996年起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但於甲系承租人,且自2006年田某某去世后亦对系争房屋进行出租管理收取租金,不能当然推定於甲和金丙放弃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据此认定征收利益应当在殷丙、於甲和金丙之间分配,且殷丙因其实际居住应适当多分。此外,行政调解书获取的征收利益属于该户共有,亦应在分配时一并结算。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实际居住情况、对系争房屋来源的原始贡献、人身关系、经济情况等方面,酌定上海市奉贤区沿港河路XXX弄XXX号XXX室及XX号XXXX室房屋归殷丙所有,其余征收利益即松江区华莹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及奖励费用、装潢补贴、产权调换差价部分的差额353,920+10,245-356,316.16=7,848.84元以及征收单位另行支付的75,808元归金丙、於甲所有,以上现金部分合计83,656.84元,鉴于於甲和金丙未要求分割,法院对此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