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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间借贷律师-债务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6:47:02阅读: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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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了一个定义,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一规定确定的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如下。第一,民间借贷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上述主体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都属于民间借贷。
其中包括企业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其他组织出现的企业。这一点特别值得注意,该条使用了一种特别不显眼的表述,包含了这个重要的内容。第二,民间借贷的性质是资金融通,而不是其他民事活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确认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的资金融通,具有合法性,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民间借贷的内容,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法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借贷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四,民间借贷是资金融通的法律行为,法律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合同。
承认企业之间借贷活动的合法化,全面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尽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条在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及企业之间的借贷,但是在使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概念中,就足以包含了这个含义。即依法保护民间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