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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借款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债务纠纷律师-资深周律师专业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6:07:54阅读: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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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合这类纠纷案件,最难的并不是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问题。这类案件争议的钱款只是一个,通常是贷款人主张为购房款,借款人主张是借款,如何认定,须依靠证据证明。有三种情形:
第一,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都存在,并且买卖合同是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第二,借款合同事实的证明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而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争议,不认可借款合同的事实;
第三,能够认定双方争议的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价款是同一笔钱款,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事实能够确定的,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因为不会在买卖合同中附设了一个借款合同的情形,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从合同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尽管没有明确说这种买卖合同就是借贷合同的担保,但在实际上是确认这种担保形式的。
该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表述,就已经确认了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买卖合同是为借贷合同债权的担保这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因为贷款人要求以借款本息抵顶买卖合同价款,实际上就是实现买卖合同的担保功能,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物权移转实现债权。
对此,该条规定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是完全正确的,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的全案全审,正确认定纠纷性质和适用法律,避免将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如果原告拒绝法院的将案件性质由买卖合同变更为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法院就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