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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离婚律师咨询解答-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5:27:06阅读: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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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系统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规定,此后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修改了2003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民法典吸收2018年司法解释的精神,通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两个款项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共债”。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事后得到非举债方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共债共签”的问题,实践中可能还会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对于金融行业等新兴行业,无法做到“共同签字”的交易模式,是应当改变金融交易模式,还是在共同债务认定上对该条进行变通解释?例如,银行、证券、基金账户目前都不存在自然人共有的账户。融资融券账户中资产额可能为负,但是根据账户实名制要求,融资融券账户开户时不可能同时给夫妻双方进行风险测评,来判断是否均为合格投资者,也不可能要求配偶另一方签署“共同债务同意函”。对于这类金融交易负债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今后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是“共需共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共用共债”。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先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