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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快速离婚-资深周律师解答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5:22:20阅读: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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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增设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针对离婚诉讼中经常出现的“久诉不判”问题,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明确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权归属区分为三种情形:

(1)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议;若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此具有可操作性的划分,将有利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对婚姻中无过错方加大了保护力度。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原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另一方面,

“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之一,该兜底条款的设置为离婚无过错方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法律救济方案。


离婚过错仅限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现象是,对于婚姻关系中严重不履行忠实义务的一方,例如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性关系,但尚未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婚外生育子女等情形,法院难以通过认定其具有过错而认定侵犯配偶权,无法在经济上对其予以制裁,不能很好地体现对无过错一方的保护。

一方面扩大了离婚过错的认定,司法机关有相对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综合婚姻家庭关系的各方面认定离婚过错,无过错方可以通过确认对方侵害配偶权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救济;

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无过错方也能得到相应的倾斜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