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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继承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优秀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5:21:21阅读: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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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1980年X月的收养协议书、X005年6月5日离休干部登记表(其中被继承人在子女一栏亲笔填写的王某某名字)、被继承人写给有关部门的两封信、有关部门出具的王某某与被继承人父女关系的证明、记载唐甲与被继承人外祖父女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一份、被继承人二哥的书信、被继承人初中毕业证书及生前所在单位写给当地派出所的信件、民法课本相关规定。上述材料均用于证明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形成了养父女关系的事实。
上诉人周乙向本院提交被继承人购房协议两份、个人贷还款凭证、个人还款通知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有以他人名义购房,而由自己实际出资并还贷的惯例,由此间接证明了本案中的系争房屋亦均是被继承人一人出资的事实。
被上诉人唐甲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上诉人王某某对上诉人周乙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该些材料与本案均无关联性,只是周乙的一方推断。上诉人周乙对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材料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该些材料均不能证明王某某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收养关系。被上诉人唐甲认可上诉人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明内容,不认可上诉人周乙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证明内容。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原审根据在案事实认定了被继承人周甲生前对顾村房屋及营口路房屋处理的遗愿,依据在案证据厘清了遗产及继承人范围,并遵循继承法基本原则对遗产进行了分配。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周乙对此均不服。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其作为被继承人养女,理应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并对原审在财产折价上存有异议。然,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虽主张其是被继承人的养女,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从在案证据分析,上诉人王某某在被继承人家的身份更符合民间传统意义上的“干女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女,故其认为其应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遗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至于其对原审财产折价提出的异议,本院经考证原审对此所作的说理与法不悖,上诉人王某某亦无证据推翻原审,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亦难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周乙对原审就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及部分遗产未按法定继承的处理存有异议,然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亦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审中确定的被继承人生前所作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其主张亦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