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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案例-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5:20:17阅读: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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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X9年4月3日,HJT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T施工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xx公寓,地址为浦东新区丁香路xx弄,施工范围为全包,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工程总施工期为两年,(以物业核发的进场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自20X7年4月9日开工至20X9年5月8日竣工验收;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⑤未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工程款而影响施工;⑥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下列约定方式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首期款30%,包含工程造价30%+主材代购全款,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付600万元;第二次中期款30%,包含工程造价30%,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木工进场三个工作日内付600万元;第三次,三期款30%,包含工程造价30%+后期变更尾款,甲方于木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600万元;第四次,尾款X0%,包含工程造价X0%,甲方于整体验收一周内全部付清即2万元;……确因甲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乙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如乙方拖延工期,应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工程总造价金额根据实际施工项目做增减金额调整,增减项金额在二期款中一次付清。合同书签署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工程款6万元。20X9年4月X5日由系争房屋所在物业出具《某装修审图意见表》,其中记载施工时间自20X7年4月X5日至20X9年6月X5日,对相关装修出具事项内容说明,下方由工程主管及管理处经理分别在审批意见处签字。双方共同确认,20X9年5月8日就系争房屋中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20X9年5月9日T施工公司人员撤离系争房屋。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还是应当予以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