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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继承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优秀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5:19:10阅读: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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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原审法院庭审中王某某认为根据80年代的法律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即使本案中王某某未能提供上述有关证据,但根据高邮公证机关提供相关档案,并依照本案其他证据材料仍然可确认王某某与周甲之间具有收养关系。但法院认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相关的条件才能被收养,而王某某提供公证机关的档案均为1988年的,王某某当时已成年,其年龄已不符合收养条件,另外,虽然本案中王某某确认收养关系时相关的法律并未出台,但王某某亦未能提供王某某收养身份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的相关证据,故王某某与被继承人的养父女关系法院难以确认。周乙系周甲的子女,故依法应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
遗嘱是单方并于被继承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法律对遗嘱的法定形式作出严格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遗嘱内容要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周甲所写的决定是周甲为处分自己个人财产与王某某、唐甲所约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在双方认可的基础上对个人财产作出处分的约定,采取此形式的初衷和目的是为了保证周甲所有的财产能合法的赠与或者继承给王某某、唐甲。协议中主体合法,内容真实明确,体现了签订者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继承法上自书遗嘱的规定,以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件轻易否认周甲对自己财产归属的意思表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格依照共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故王某某主张系争房屋中顾村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唐甲主张营口路房屋中的50%产权份额归其所有,法院应予准许。由于本案中周乙系周甲的唯一子女,而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余某某的继承人是否还存在,故余某某死亡遗留的财产依法均由周甲继承,周甲所留的遗产应由周乙继承。营口路房屋剩余的50%周甲遗留的产权份额应由周乙继承,综合考虑该房屋的实际情况,该房屋归唐甲所有,唐甲根据该房屋双方确认的价值支付给周乙50%的房屋折价款。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顾村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二、中山东路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乙3X7,000元,向上海银行闵行支行借贷房屋贷款本金尚未偿还余额部分,由王某某负责偿还;三、营口路房屋产权归唐甲所有,唐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乙575,000元;四、某某村房屋产权归周乙所有;五、现在王某某处的股票抛售后所得款4,5X7元归周乙所有,王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周乙;六、现在周甲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周甲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周甲在上海银行卡号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余额及利息均归周乙所有;七、周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王某某4,396元;八、现在在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处未发放一次性抚恤金140,610元,丧葬费600元归周乙所有。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原审根据在案事实认定了被继承人周甲生前对顾村房屋及营口路房屋处理的遗愿,依据在案证据厘清了遗产及继承人范围,并遵循继承法基本原则对遗产进行了分配。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周乙对此均不服。上诉人王某某认为其作为被继承人养女,理应成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的遗产,并对原审在财产折价上存有异议。然,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虽主张其是被继承人的养女,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从在案证据分析,上诉人王某某在被继承人家的身份更符合民间传统意义上的“干女儿”,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女,故其认为其应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应遗产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至于其对原审财产折价提出的异议,本院经考证原审对此所作的说理与法不悖,上诉人王某某亦无证据推翻原审,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亦难以支持。关于上诉人周乙对原审就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及部分遗产未按法定继承的处理存有异议,然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亦未能提供证据推翻原审中确定的被继承人生前所作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其主张亦难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