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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离婚后房产分割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很专业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0 15:09:15阅读: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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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可在离婚后的合理时期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关于X402室及60X室房产,该两套房产系马某X、冯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所得,分别登记在马某X、冯某某名下,现无证据证明各方对此有异议,故涉案的两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马某X、冯某某已经离婚,该房产的共有基础丧失,应当予以分割。鉴于60X室登记在冯某某名下、X402室登记马某X名下,60X室的面积大于X402室,一审法院确定60X室房产归冯某某所有,X402室房产归马某X所有,冯某某支付一定的差价补偿款,尚属合理。冯某某上诉主马双方对两套的房产的权属已经作出约定,故不应再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双方曾有过离婚协议对两套房产的权属作出约定,但双方未按协议约定办理离婚登记,故该协议未生效。除此之外,双方无明确约定两套房产归马某X、冯某某各自所有的意思表示,事实上,两人曾共同某住涉案房屋,也曾收取涉案房屋的租金,对两套房产都有居住和使用的行为,故两套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冯某某的上诉主马,本院不予支持。马某X上诉主马,其将居住地登记在某大路XXX委托为案外人购买口罩而登记,其实际不居住某大路,对婚姻并无过错,然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且解释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本院难以采信。即便马某X所述属实,一审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冯某某适当多分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也无不可。马某X要求均分两套房产的主马,本院亦不予支持。
至于在冯某某处的黄金项链一条,双方在一审中均确认在前案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马某X要求分割的理由成立。冯某某主马该项链系马某X赠与,但马某X对此予以否认,冯某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该项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审法院处理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