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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离婚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优秀可靠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9 21:42:37阅读:499
徐汇离婚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优秀可靠,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十年以上律师经验,资历深实力强,擅长离婚诉讼
唐某某申请诉讼称,原审推断曹某出售其婚前房屋所得款用于支付河南中路房屋购房款,并确认曹某父亲亦有出资没有证据;即使如此推断,也因此款已用于婚后购房并登记于唐某某和曹某名下,应视为赠与。购房资金来源中另有唐某某父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8万元的出资,由唐某某父亲划到唐某某名下,再转至曹某父亲帐户,也证明了家里大额款项通过曹某父亲统一管理支出。唐某某提交的出警记录及轻伤鉴定可以证明曹某实施家庭暴力,原审认定双方斗殴均有损伤不是事实。原审判定的抚养费金额明显过低,应予调整。要求河南中路房屋归其所有,其支付曹某房屋折价款的40%,曹某每月给付抚养费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诉讼。
曹某提交意见称,原审对系争房屋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有的河南中路房屋是曹某在上海的唯一住房,曹某在20x4年x2月卖出婚前房产获得x9x万元,曹某父亲垫资106万元,其余购房差额xx万元大多为双方共同存款,唐某某称其父亲划出x8万元并无证据。唐某某提供的医疗费、照片等只能说明受伤事实,但不能证明受伤是曹某引起的,根本原因也是唐某某引起的,曹某只是控制局面阻止事态恶化。因唐某某多次去曹某单位吵闹致其失去稳定工作,原审认定抚养费合情合理。请求驳回唐某某的诉讼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河南中路房屋的分割,曹某、唐某某共同购买该房屋的时间为20x4年xx月至x2月间,总价为320万元,付款时间为20x4年xx月29日至20xx年3月间;曹某出售其婚前所有的浦东上南路房屋时间为20x4年x2月,出售价为x9x万元,到帐时间为20x4年x2月至20xx年x月。因购房与售房同时进行,且钱为种类物,故原审认定曹某出售婚前房屋款项用于支付河南中路房款的事实正确。唐某某主曹其父亲另有出资x8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考虑到河南中路房屋房款大部分来源于曹某的婚前财产及曹某名下只此一套房屋的实际情况,原审判决河南中路房屋归曹某所有,其给付唐某某相应数额房屋折价款尚无不妥。关于抚养费,原审系鉴于曹某当时的失业状态酌定每月xx00元,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的改变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关于唐某某主曹的损害赔偿,20xx年x2月6日双方当事人及双方父父因家庭矛盾发生肢体冲突,有别于家庭暴力,原审据此对唐某某主曹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对物质损害赔偿明确可另行主曹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