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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遗嘱继承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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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如下:

遗嘱效力问题。杨某3、杨某4表示,认可杨XX公证遗嘱效力,但不认可陈某2遗嘱真实性,因陈某2不识字,关于陈某2文化程度的记录,陈某2工作人员登记表反映其文化程度为小学,死亡证明显示文化程度为中学,由派出所保管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反映陈某2文化程度为“不识”,工作人员登记表、死亡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均存在矛盾,应以公权力机关保管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另外常住人口登记表申领人签名一栏盖有“陈某2”印章,该表中何时迁往何地处捺有手印;系争房屋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中陈某2签名系他人代签;陈某2工作人员登记表填表人签名“陈某2”同样系他人代签。

从形式上来说,该份遗嘱并未在遗嘱内容下方落款签名,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从内容上来说“我只有九村XXX号房子的权利,有一间房子的权,这一间的财产,我只传给杨某1一个人……”指代、表意均不明,“一间房子的权”无法反映具体份额,“传给杨某1”没有明确是何种权利;关于该份遗嘱所谓见证人签名在订立遗嘱次日,并没有见证遗嘱书写过程,且自书遗嘱也不需要见证人,无法证明遗嘱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