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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9 16:00:04阅读:1004
浦东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十年以上经验,水平高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据、房地产登记簿、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释明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履行所谓《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具体如下:
一、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大笔的金额一般均是通过转帐等方式进行支付,而本案中原、被告并不认识,原告却在签约当天就现金支付4x万元房款有悖常理,况且对于该4x万元款项的来源原告在原审和重审两次陈述中存在出入;
二、双方之间除了本案用于网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就没有其他任何协议,审理中原告也确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系争房屋户口问题、出卖人婚姻情况均无了解。特别是直接影响到过户的银行抵押,虽然原告称是知道的,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为无,与事实不符。另外,合同对于交房的具体标准包括家具、家电的处理等均未作出约定,买房作为个人重要的民事行为如此仓促的进行,有违一般房屋交易情况;
三、就系争房屋在交易时点的市场价格,原告认为大概在9x万元,被告认为已达11x万元,但无论如何合同约定的价格的确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原告称系被告急需用钱才降低价格出卖,但对此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在无任何原因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卖系争房屋也不符合常理;
四、一般正常通过中介居间的房屋交易中介方均会要求签订居间协议或佣金确认书固定佣金,本案中原告称佣金均由其负担,但并未提供证据对此予以证明。有鉴于以上的不合理之处,本院认为就原告现提供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来承担。由于原、被告之间并无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在本院对此释明后,原告仍然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请予以驳回。
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已经网签,故原告应当配合被告将网签合同(编号为XXXXXXX)予以撤销。至于合同涉及的相关款项的返还,除涉及原、被告外亦可能与第三人jk有关,而且本案中原告转账给被告的仅为3x万元,但第三人和被告都确认第三人实际受领的借款为6x.2万元,第三人也表示愿意返还,故原告可妥善选择合适的相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另行主张。
关于被告反诉所提的赔偿请求,第三人同意赔偿,被告对此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贾某与被告(反诉原告)yt于2x12年1x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原告(反诉被告)贾某配合被告(反诉原告)yt至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将2x12年1x月11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XXX)网上备案手续予以撤销;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第三人jk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yt门锁更换费45x元,玻璃修复费1xx元、住宿费4,28x元,合计4,83x元。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x2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元,合计诉讼费4,x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伟负担4,x2x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yt负担65元(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x
代理审判员 张 x
人民陪审员 黄坤x
二〇xx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