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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款分割-周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19 15:46:03阅读: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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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观点
张某等人为了照顾母亲李某,从崇明搬至系争房屋居住,且有两名证人予以证明。张某等人户籍也在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在拆迁前处于空关状态。张某2、张某4均因结婚生子搬离系争房屋,但并未放弃居住权。系争房屋是李某留给张某一家的,张某4无权一人独享。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张某4。公有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一审法院认定,张某1系未成年人,出生后从未居住系争房屋,张某、曹某、张某2虽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户籍系从本市他处住房迁入,均不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该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张某2、张某1、张某、曹某均不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即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 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了原判决。
周运柱律师解读
1、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慎重,否则难免有“不公平”之嫌。例如:本案中,被上诉人本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对房屋也无特殊贡献,本身又不具备需要照顾的特殊情形(相反,上诉人居住条件较差,急需利用本次征收补偿款解决居住保障问题)。若准予被上诉人参与分配,势必会减少上诉人的利益,影响上诉人在外购房的能力,降低他们的居住条件。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当然,在有些案例中,可以适用公平原则,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例如:对于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当事人,法院会结合考虑房屋的取得来源、对房屋的贡献度、与房屋的关联性等因素,酌情认定他们可分得一定的利益。因此,作为代理律师,在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时,不要仅仅围绕着共同居住人的三个条件,还要追根溯源,多方面调查案情,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和事实,以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案件,当事人之间对于同一事实的陈述往往有多个版本。细致、充分的调查工作往往会成为胜败的关键。本案中,被上诉人坚称其在系争房屋内连续居住多年。后经律师调查取证,证实了被上诉人在他处购房居住的事实,推翻了被上诉人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这也是二审改判的一个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