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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动迁拆迁律师哪些好?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01 11:52:27阅读: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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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有住房征收案件中,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当事人,可否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观点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故在公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未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的户内人员无权获得征收补偿利益。但如果在征收补偿安置时,对该类户内人员确实基于基地政策考虑了其户籍因素,在征收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因人口因素而增加的补偿价值,酌定适当给予其货币补偿。
同时,如果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余户内人员均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时,则征收补偿利益可在户内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