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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资深周律师解答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26 10:23:33阅读:2064
资深专业动迁周运柱律师解答
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情形:
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
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要求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但因居住困难或者家庭矛盾等原因未居住满一年时间的,仍可能认定为特殊情况,而不影响同住人资格。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文中,对于上述同住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申,并对于其中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