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黄浦继承律师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动迁款?资深周运柱大律师

上海黄浦继承律师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19 18:26:56阅读:877

公房动迁同住人补偿如何分配动迁款?周运柱解答如下: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理论上可以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均分,细分的话还要了解具体细节。那么谁是承租人谁是同住人呢?下面结合上海市的实践具体分析。

一、承租人

承租人以房屋租赁凭证上记载为准,即房卡上记载的承租人而不是签约时指定的“承租人”,签约时有关部门指定的“承租人”只是签约代表。


二、公房同住人 分配补偿款中的公房的共同居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在被拆迁房屋处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

2、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三、特殊情况的认定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也认定同住人可以分配补偿款: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3、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4、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5、按照知青回沪政策回沪的,户口迁如被拆迁房屋内,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可以视为同住人,但在本市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动拆迁的除外。


四、同住人中他处有房的认定仅限于福利性质,实践中主要有:

1、有承租的其他公有住房;

2、单位分配的福利房;

3、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4、个人部分出资的福利房;

5、公房拆迁后补偿所得的安置房;

6、享受过私房托底待遇或拆私还公买产权;

7、房款的一半以上为单位补贴购买的商品房等。

      另外,存在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本来获得单位购房款补贴后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货币补偿款。即使满足同住人的三个条件也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不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可以分配补偿款。

      其次,实践中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获得公房在征收时同住人的认定。


五、居住困难实践中的认定

居住困难,是指在福利分房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来确定可以分配补偿款的同住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