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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继承律师案例-周运柱律师

上海房产继承律师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09-17 12:02:19阅读:88

静安区继承律师案例-周运柱律师分析打印遗嘱的法律问题:

2003年,钱某某和妻子丁某登记结婚,并育有钱甲、钱乙一对子女。2014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子女均由丁某抚养。

2017年,钱某某与现任妻子马某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20205月,钱某某患晚期病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商多年,钱某某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名下千万级豪宅4幢,其他房产数幢,豪车5辆,另有银行存款5百余万元等。

 钱某某离世后,前妻丁某找到马某,要求由钱乙、钱甲和马某共同继承钱某某的遗产。此时,马某却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201月底的打印遗嘱。根据遗嘱记载,除了和前妻丁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现金由钱乙、钱甲继承,其他所有财产均由马某继承。

静安律师提示:虽然打印遗嘱载明本人在订立本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订立该遗嘱时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系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及权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内容,但丁某方认为,遗嘱落款时间为钱某某死亡前几天,当时钱某某已神志不清,无法出具遗嘱,且多次要求马某出示立遗嘱时的录音录像,马某均未出示。双方久争不决,钱乙、钱甲便将马某诉至法院。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静安继承律师回答:

从形式上看,该遗嘱第一页至第三页无遗嘱人钱某某签名,也无其他任何人员签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的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继承律师提示:《民法典》还要求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见证人。而见证人之一的王五曾向钱某某与马某借款,属于夫妻二人的债务人,事实上与马某有利害关系。

最终,因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作为《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效力有严格规定。本案中,该份打印遗嘱的签名方式及见证人选择均违反《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效力的规定,故而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遗嘱继承和遗赠作了明文规定,当代人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为避免争产纠纷,立遗嘱不失为一项妥善的办法。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但立遗嘱前请务必认真学习《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