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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商品房定金返还问题之专家解答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02-06 15:57:15阅读:4638

相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订购协议时本约订立之前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 本约订立。

预约合同的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的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致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