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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06-25 22:03:09阅读:2785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