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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离婚律师咨询-资深周运柱律师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02-06 15:56:22阅读:3350

周运柱律师一直致力于婚姻法律方面的实践与研究,专门研究婚姻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婚姻办案经验。多年来,周运柱律师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娴熟的办案技巧、良好的社会关系,使当事人遇到的各类疑难、复杂婚姻案件得到很好的解决。

1、提供婚姻与资产风险防范法律咨询;  2、婚前协议、婚内协议的起草与见证;  3、代理离婚谈判、促成协议离婚、起草《离婚协议书》;  4、代理国内、涉外离婚诉讼(涉及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子女抚养);  5、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一、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现行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婚姻法本身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  我国法律对“孳息”的概念未做规定,学者们对何谓“孳息”的解释不尽相同,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不少学者是在广义的范畴理解“孳息”的概念,故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持反对意见,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我们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孳息”一词应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台湾学者黄立就认为:“因拥有公司股票所获得之红利,系于公司经营有盈余时才会有红利的分配,若有亏损则无法分派红利,此种属于投资风险所得之利益,并非法定孳息。”[1]  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一方婚前所有果园中的果树,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管理,该果树所结果实就属夫妻共同财产。《法国民法典》中称之为“人工孳息”,主要指因耕作而获得的果实。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将“人工孳息”归于婚姻法中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可能更为合理合法。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结果,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而言,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婚姻法解释(三)》实际上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以该增值所基于的主观能动性行为或客观被动性行为作为划分标准,强调了客观被动性的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之所以司法解释条文中没有出现“主动增值”的字眼,主要考虑到主动增值的原因包括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投资行为等,有些概念是交叉重合的。司法解释采用规定孳息、自然增值除外的方法,便于法官具体操作及统一裁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