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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嘱继承律师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01-08 20:45:42阅读:3534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论文

题目:见证遗嘱效力辨析

    

  

见证遗嘱对于形式要求异常严格,学界及实务界目前主流认为:形式偏差就被认定为无效,显然将法律行为的表达方式固定的过于死板,也有损于遗嘱人的意志,作为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我觉得不合适,这就是我觉有问题的地方

 

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见证遗嘱形式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要式属于遗嘱的重要法律特征,如果不符合六种遗嘱的形式之一,遗嘱无效。这里面法院有的时候有一定的裁量权。作为上海遗嘱继承律师从大量的案例来说,实证分析,比如遗嘱缺乏日期或者缺乏准确的日期,要从遗嘱的日期功能来界定,如果只有一份遗嘱或者有两份遗嘱,能够从标准的日期来明确遗嘱日期的先后,不用缺乏日期就一定要认为无效。

 

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形式要求严格也是为了保证贯彻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得以实现,作为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我的观点是即便是遗嘱形式有瑕疵,不符合,通过其他证据能予以佐证,或者是能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依然可以确定为有效。这才是遗嘱的目的。

 

  1. 可以就目前的情况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实践中的观点及结合教科书或者法制委的解释,就见证遗嘱的形式缺乏,进行效力分析

  2. 可以就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及遗嘱的目的来说,以查实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定其效力

  3. 遗嘱的实质效力大于形式要求。但是鉴于遗嘱的死因性,遗嘱很难确定到底是不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审查遗嘱是否有效的时候,遗嘱人早就去世,无人出面认证。

  4. 完全不同于现有主流观点。现行的主流观点是审查遗嘱的效力先从形式方面着手,再审查实质要件。如果形式方面有欠缺,直接认定遗嘱无效,不用有任何的弥补。如果要弥补遗嘱形式的不足,必须首先履行了遗嘱的要式订立手续。

  5. 这种思维也没什么不可以,公证遗嘱的实施不也是贯彻真实意思为一个导向的修改吗?学术允许各抒己见,发表不同看法。公证遗嘱不再有限,但是公证遗嘱还是有其特有的优势,比如效力高,证明力强,可信度高,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且公证处在指定遗嘱的时候,相应的手续也比较完备待查。

  6.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建议甚至也不必拘泥于现有的遗嘱形式,可能有更多的遗嘱形式。比如夫妻共同遗嘱,指纹遗嘱,电子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