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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遗嘱继承律师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3-01-08 20:43:55阅读:3233

遗嘱的定义、特征

上海虹口区遗嘱继承律师认为: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作出的处置和安排行为[1]。在古罗马立遗嘱人会安排身份的继受,但是我国共和体制下,从我们一般人而言遗嘱主要体现在财产的安排上,比如遗产的归属。

遗嘱的特征包括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要式行为、死因行为、必须本人亲为、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取代[2]。

遗嘱也是一种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律师提示: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约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3]。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换言之,行为人根据其个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发生效力效力的意思表示。遗嘱继承律师认为:单方法律行为一般分为两种:第一,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权利的变动,如无主物的先占、抛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第二,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授予处分权、立遗嘱和放弃继承、委托代理的撤销,以及行使合同解除权等[4]。

虹口区遗嘱继承律师认为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遗嘱通过意思表示将立遗嘱人对于其去世后的财产归属及其他事务作出安排。遗嘱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即仅有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没有相对人,更无须考虑是否要和相对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遗嘱人制作遗嘱后,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也可以不接受或者部分接受遗嘱安排。


[1]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8版,第757页。

[2] 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1月第3版,第266页、第267页。

[3]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9页。

[4]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