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进入成功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158-0186-868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资讯

律师资讯

上海徐汇房产继承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2-12-22 16:02:52阅读:3373

上海徐汇房产继承律师案例-资深周运柱律师经典案例-二审改判,上海大型律师所副主任律师,资深继承律师.

本案例涉及复杂的收养、回沪、改姓、顶替工作、与原父母往来、过去收养事实关系的认定,收养解除等复杂法律问题,体现了一中院法官的高超司法水平。

作为继承律师,该案例解决了如下问题:

一、继承遗嘱中父母对子女的自认是否对收养构成否认?

二、继承中涉及到子女回沪顶替,是否对收养构成否认?

继承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5与周某3、张某2夫妇是否已成立事实收养关系,其是否还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由此决定其子柏某能否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陈某6的遗产。
  对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之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陈某5之生父母为陈某6、张某1夫妇,但在陈某5不足5岁时即被送养于周某3、张某2夫妇,其户籍于1963年4月从上海生父母处迁至江苏省东台县四灶公社周某3、张某2夫妇处,更名为周某5,并长期与周某3、张某2夫妇共同生活达16年之久直至成年。徐汇区继承律师认为:根据户籍登记、周某3的书面证言、《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之记载及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此符合“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关组织证明“这一认定事实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被上诉人柏某认为,陈某5仅是寄养在周某3、张某2夫妇处,此说法与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不符,而陈某5去世后葬于江苏省东台养父母处以及其生父母墓碑上立碑人名字不包括陈某5一节,从风俗习惯上考虑此种丧葬做法亦符合收养之特征。关于张某1退休时以母子身份申请陈某5顶替其回上海工作一节,继承律师认为:鉴于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存在的城乡差别以及允许子女顶替父母回城工作的特殊政策,张某1在退休前将顶替名额给予已被送养的陈某5,是经权衡家庭内各子女情况后作出的决定,此后陈某5户籍迁回生父母处并改回原姓名一节,则是其顶替张某1回上海工作的必经手续,但此事实行为并不能单方否定或解除陈某5与周某3、张某2夫妇之间已经形成的收养关系。继承律师提示:至于陈某5在沪工作期间与其生父母有来往,因其此时已经成年,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亲情而互相往来亦属人之常情,也不能因此否定之前已经成立的事实收养关系。继承律师确认:张某1在陈某5因工伤去世后从其单位领取部分赔偿金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其在公证遗嘱中称其共生育四子的陈述亦仅是一种对客观事实的表述,均不能成为否定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依据,何况陈某5早已成年,收养关系解除与否并不取决于张某1的意见。据此,法院认定,陈某5与周某3、张某2夫妇已经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其与生父母陈某6、张某1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无权再继承其生父陈某6的遗产,故其子柏某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最终继承律师确信:陈某6在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张某1、陈某1、陈某2、陈某3继承,因陈某2、陈某3一审中当庭表示愿意将继承自陈某6的份额转赠于陈某1,而张某1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遗产由陈某1继承,故陈某1取得系争房屋之全部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1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378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市徐汇区XX村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陈某1所有,陈某2、陈某3负有协助陈某1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上述房屋产权变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陈某1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陈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被上诉人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卫x
代理审判员  王 x
审 判 员  许 x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