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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时,承租人已经死亡,尚未选定新承租人,谁有权签订动迁协议?
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6-09-28 09:01:45阅读:0
公房征收时,承租人已经死亡,尚未选定新承租人,谁有权签订动迁协议?周运柱律师回答说:
不能直接由继承人随便签约,必须先依法确定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人”,从中选出 / 指定出新承租人,由新承租人作为签约主体和征收部门签动迁协议。
1、哪些人有资格参选新承租人(顺位)
1)优先:本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2)如果没有上述同住人:原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直系亲属。
以上这些人,属于 “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只有在这个范围内的人,才有资格协商推选签约人,普通继承人、户口不在此处的兄弟姐妹,不在这个候选范围。
2、分两步确定签约人
① 家庭内部协商:符合资格的人员自行商量,推举一人作为新承租人,协商一致 → 此人就是签约主体。
② 协商不成、达不成一致: 征收地块评议监督小组先组织调解协商;仍然谈不拢的,由公房出租人(物业公司 / 房管所)书面确定新承租人,出租人确定的这个人,就是合法签约主体。
只有出租人书面确定的承租人,征收部门才与其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3、周运柱律师重点提醒
原承租人已经死亡,不能再以死者名义签约;
即便确定了新承租人签约,征收补偿利益仍然属于承租人和全体共同居住人共有,不是签约人一个人的;家庭内部对补偿款分割有争议,可以后续诉讼分割;
实务中:在出租人正式出具承租人确定单之前,征收部门一般不会正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