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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政策解答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2-11-15 19:02:39阅读:4101

1、承租公房的分类
承租公房分为公有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工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公有非居住房屋包括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和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2、承租公房征收时,协议签订主体
一般情况下,公房的承租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做出时,房屋征收在公房承租人已死亡,尚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公房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承租人的继承人共同签订;如果已经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应当由新承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
3、公房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内容
房屋征收按户进行补偿。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征收中所涉及的“户”均指产权户或租赁户,是与居民户口本记载的“户”是不同概念。(注:按照现行规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的也不是分户的理由的。)
 
4、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知情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主动通知或者通过公告的方式,将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信息(法律、决定、政策、评估或者征询结果等信息),告知承租人或者其成年家属。
(二)提出意见权。在因旧区改建而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承租人可以就参加征收范围的确定、征收方案决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三)选择权。承租人有权与房屋征收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房屋的评估机构;并且有权选择安置房屋等
(四)申诉权。承租人对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五)监督权。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公开房屋征收信息、公布房源,居住困难人员人口认定等信息,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并且就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信访、纪律监察部门进行反映。
5、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如何确定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6、公房承租人协商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新承租人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7、公有房屋的面积认定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通过地方确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8、公房的补偿安置方式
答: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一)征收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二)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2)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根据当地政策。
3)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补贴面积按照基地政策。
9、公房原承租人死亡,承租权纠纷能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确定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