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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靠谱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2 17:04:41阅读:28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资深周运柱律师专业靠谱

在我国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背景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婚姻终止或者夫妻达成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意。但在一些确需分割财产的特殊情形下,若既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也无法达成分割共同财产的合意,则可能导致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利行使不能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发挥家庭赡老育幼的功能,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6条新增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解读

赋予了夫妻婚内析产的权利,缓解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强行,弥补了夫妻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约定不能的遗憾,实现了夫妻财产权益的多元保护。

从保守到保护: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立法精神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99条实际上对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理论支持。该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该条款不难推出,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婚姻关系的解除、撤销等;二是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具体可以有哪些“重大理由”,则由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细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不解除共有关系而直接分割共有财产,这为夫妻维护自身财产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


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在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对《物权法》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列举性说明。该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其传达了最高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立场: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是不予支持的。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且该例外情况下法院准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稿关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有了明显的扩张。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征求意见稿对于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持较为明显的保守态度,而正式发布稿则在多方面作了不同程度的扩张:在程序上从“受理”改为“支持”。即夫妻一方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是否符合分割条件后判决支持或不予支持,这在极大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