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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款的分配-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

上海继承律师_上海房产律师_上海离婚律师-资深律师专业可靠时间:2024-10-22 16:54:06阅读:34

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款的分配-周运柱律师不成功不收费(部分案子),上海大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公房动迁补偿纠纷专业资深律师,十年以上律师经验,大量办理动迁补偿款分割纠纷。

安置对象的认定  

1、公房安置对象为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租赁具有福利性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形式,提供给职工家庭使用,承租人和同住人均为安置对象。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为准。同住人包含下列情形:

(1)《高院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标准。

①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不受居住一年的限制。

②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已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

③在被拆迁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无公有住房的。

④因服兵役、读大学等原因,户籍迁出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他处常住住房的。 

(2) 2011年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上述规定对同住人的标准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是,《高院解答》中 “他处有房”是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 

 2、私房存在居住产权人、非居住产权人和非产权居住人。  

(1)产权人根据是否居住分为居住产权人与非居住产权人。居住产权人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属于安置对象;非居住产权人享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有权取得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