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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签订加盟合同想解除-周律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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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由后者在特许者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费用。其实质是特许人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其中品牌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和灵魂。因此特许人必须拥有一个良好信誉的注册商标和商号,或者拥有专利、独有的产品技术等经营资源。然而未注册商标是否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呢?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列举了特许经营资源的范围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虽然其规定的经营资源未包括未注册商标,但条例并未否认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的经营资源。且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故在实践中,法院并未认定未注册商标不可以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根据北京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以及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对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中提到:“……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商业秘密、字号商号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

上述两个规定均明确了未注册商标能够成为经营资源,并且对经营资源作了一定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