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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合同未批准不影响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约定的效力。

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与《九民纪要》保持了一致。

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九民纪要》38.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不成立,成立但不生效,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不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合同不成立,表明的是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比如甲伪造乙的签名,与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乙在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并没有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不成立的合同;而合同无效则是一个价值判断,涉及意思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关系问题。无效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被法律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