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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律师事务所哪家好?资深周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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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规定了预约合同及违约责任,这是旧法没有的。

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预约合同不同于本约,《民法典》区分预约和本约,违反预约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其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双方订立了预约合同,表明双方相互已经选择了对方作为合同相对方,并且排除第三方再获得与对方订立正式合同的缔约机会。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可撤销”变更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在《民法典》之前,格式条款没有合理提示说明的,适用可撤销的规定,而撤销本身应通过诉讼行使,且行使有期限限制,这样的规定对行使格式条款抗辩权的一方来说,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太高。《民法典》将格式条款的可撤销变为“可主张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降低了抗辩成本。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